效力待定和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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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和可撤銷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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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一、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為三類: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2、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這三類合同分別是由於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於權利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1、合同的性質不同。可撤銷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實際上是未發生效力的合同,在經過權利人確認或出現特定事由後才轉化為有效合同。2、合同的效力不同。可撤銷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時,仍負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者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未履行者請求撤銷合同,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後,合同自始視為無效,此時違約責任不能成立。效力待定合同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權利人確認後則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3、形成原因不同。構成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則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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