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合同條款 -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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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合同條款 規定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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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條款可以變更嗎




    勞動合同的變更通常在三種情況下進行,第一種情況是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時,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相應變更。如最低工資的調整。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第三種情況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經協商達成協議後的變更。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必須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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