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的房產再次出售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遺贈的房產再次出售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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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產的步驟

如無民事行為人名下的房產需要出售,該如何進行呢?

第一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房屋產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步: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

第三步:監護人作為產權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交易過户手續

注: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此房地產登記機關會視具體情況要求監護人提供為產權人利益而出售房產的證明文件或作出必要的承諾。

對於被監護人的房子房子的監護人可以賣嗎的問題我們國家的規定非常的明確,對於不利於被監護人或者是被監護人不答應的情況監護人是不可以賣被監護人的房子的。但是如果是被監護人同意了那麼肯定就是可以進行賣了,但是前提也必須有利於被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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