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權與任意撤銷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1W
任意解除權與任意撤銷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享有任意解除權的合同有哪些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單獨解除合同。n  一般認為,合同單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有:nn  1、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定做人;nn  2、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託運人(在貨物到達前);nn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無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權;nn  4、保險合同的投保人。n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