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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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被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減刑,其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罪犯減刑後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一般為一年對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後,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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