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一重罪處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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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一重罪處罰原則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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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一重罪處罰原則

擇一重罪處罰,主要涉及到刑法理論中的想象競合和牽連犯,想象競合是指一個行為初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牽連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分別初犯不同罪名的情況。
擇一重罪處罰主要指的是選擇較重的罪處罰,一方面根據刑罰種類去判斷,在主刑中,死刑屬於最嚴重的,拘役屬於最輕的,處罰較重的刑種屬於重罪;另一方面,看法定最高刑,哪個罪名的法定刑處罰更重或處罰時間最長,哪個罪名就是重罪。總之,刑罰更為嚴重的罪名屬於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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