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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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原因有哪些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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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原因有哪些
1.撤訴的原因沒有限制,一般寫明撤訴原因即可。人民法院對原告的撤訴申請是否准許,是要審查撤訴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然後裁定是否准許原告撤訴。關於撤訴的原因,在民事案件中可以寫明是因為與被告和解、或者證據不足需蒐集證據等原因,並且在要表明撤回起訴是自願的。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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