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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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避“限購令”以滿足購房條件。
2、為規避税費而“假離婚”。
3、為了獲取拆遷收益而“假離婚”。
4、轉移資產、逃避計劃生育政策等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假離婚”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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