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姐妹如何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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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姐妹如何分割財產
農村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審判實踐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區分與生產經營相關的財產、房屋以及知識產權等不同類型財產而作不同處理,原則上作均等分割,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有所差別。


在農村,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主要涉及到房屋、承包的土地、果園等。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農村地區,土地、果園大部分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每個家庭承包的面積是根據家庭人口按本村人均面積分配的,因此,女方在土地承包上同樣享有承包經營權。但是中國的婚姻習俗多數是女方落户到男方,承包土地多數以男方的名義承包,雙方一旦離婚,女方的承包經營權難以保障。因此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審議時,在本條之後又加一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換句話説,屬於女方的宅基地,責任田等在離婚時歸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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