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農村房屋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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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農村房屋如何分
農村房屋離婚怎麼分

1、雙方結婚登記之後,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2、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後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後,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3、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屬於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4、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後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後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

綜上所述,現在農村居民對離婚也見怪不怪,有些夫妻婚後矛盾重重導致感情破裂分手。離婚財產分割和是否分家居住沒有關係,雙方只對共同財產有處置的權利。離婚的時候應該先劃分出共同財產範圍,然後雙方協商分割辦法,女方撫養孩子的話,可以多要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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