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工傷待遇時退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4W
仲裁工傷待遇時退休
仲裁工傷待遇時退休怎麼辦

按照工傷發生時計算


參加工傷保險人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支付主體


1、參加了工傷保險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支付義務人是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權利人則是工傷職工。在很多地方,該待遇由用人單位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後發放給工傷職工。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類似於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代理人(代理髮放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果用人單位領取後沒有發放給待遇,或者“捲款潛逃”,那只是用人單位違背了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委託,與工傷職工並無關聯,工傷職工仍可以要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此項待遇。在仍由用人單位“轉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地方,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交給用人單位,並督促其儘快轉發給工傷職工。在有條件的地方,應儘可能實行直接發放。


2、因退休終止勞動關係不能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退休人員在政策上不存在再就業問題,其生活已獲得保障,且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關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關於“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規定。工傷人員不能享受此項待遇。


3、已退休工傷人員的工傷治療待遇處理


同樣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在“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的情形下發生的,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不能主張該項待遇。


從理論上來説,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人員舊傷復發的治療費用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根據老工傷政策,對於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人員舊傷復發的治療費用也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工傷人員是否退休不應影響工傷保險基金的此項責任。


仲裁工傷待遇時退休怎麼辦?就是説在仲裁之前,該職工還是在用人單位正常工作的,所以發生了工傷,但是到工傷的勞動仲裁之後退休了,這種情況,工傷待遇該職工還是享受的,工傷人員只要發生工傷就是會享受工傷待遇的,無論是否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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