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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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
刑事責任年齡和民事責任年齡的區別?
你好,刑事責任年齡和民事責任年齡的區別如下 我國《民法》第十一條規定: 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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