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七十七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2W
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