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可否變更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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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可否變更訴訟請求
離婚訴訟開庭前及判決前都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允許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但需要注意一個問題,即關於允許變更的期限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本案中尚未超過舉證期限,所以變更訴訟請求還是可行的。離婚案件立案需要以下材料
1、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的寫法以及應當注意的問題,在《如何書寫離婚起訴狀》中已有陳述。
2、身份證。
只需要帶原告自己的身份證及複印件即可。
3、結婚證(婚姻狀況證明)。
只需要帶一本結婚證即可。如果結婚證已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複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並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
3、部分財產的證據材料。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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