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規定不屬於檔案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6W
檔案法規定不屬於檔案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
檔案法規定不屬於檔案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
檔案法規定不屬於檔案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單位罰金。單位或者個人有違反法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徵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四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複製、公佈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四)篡改、損毀、偽造檔案或者擅自銷燬檔案的;
    (五)將檔案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
    (六)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規定向社會開放、提供利用檔案的;
    (八)明知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而不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檔案損毀、滅失,或者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被責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發生檔案安全事故後,不採取搶救措施或者隱瞞不報、拒絕調查的;
    (十)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毀、滅失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