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檔案館開放檔案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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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檔案館開放檔案暫行辦法

外交部檔案館開放檔案暫行辦法

外交部檔案館開放檔案暫行辦法由外交部在2004年1月8日發佈,外國組織和個人根據與我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簽訂的有關文化交流協定而利用檔案者,可通過簽訂協定的我國有關部門介紹,向外交部檔案館提出申請。

頒佈單位:外交部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4-01-08

實施時間:2004-01-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為貫徹開放檔案的方針,充分發揮檔案的社會效益,更好地為外交工作和社會各界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參照《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館館藏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凡按有關規定無需繼續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報外交部外交檔案鑑定開放領導小組和國務院批准,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
第三條 本館寄存檔案的開放,由寄存者或其合法繼承者決定。如無合法繼承者,其檔案的開放由本館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辦理。
第四條 本館所有開放檔案,均編入開放檔案目錄,利用者可通過手工或計算機檢索。本館開放檔案以機讀方式和部分紙質複製件提供利用。本館檔案複製件載有本館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者印章標記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五條 利用者利用開放檔案採取預約申請方式,提前20個工作日向本館提出書面申請,説明其身份和利用檔案的目的與範圍及其它有關情況,接到通知後,直接到本館查閲。
第六條 利用者利用開放檔案,可到本館查閲、摘錄或複製,也可來電、來函諮詢。本館開放檔案一律不予外借。
第七條 本館檔案複製,原則上限已公開發布的文件,利用者如需複製,須填寫複製申請單,經本館批准,並由本館負責辦理。
第八條 利用者到本館利用開放檔案,大陸中國公民須出示所在機構介紹信、工作證或身份證等合法證件。港澳地區中國公民、台灣同胞和海外華僑利用本館檔案,須通過大陸邀請單位、合作單位或本人供職機構向外交部檔案館提出書面申請,持本人回鄉證、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有效證件來館利用檔案。
第九條 外國組織和個人根據與我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簽訂的有關文化交流協定而利用檔案者,可通過簽訂協定的我國有關部門介紹,向外交部檔案館提出申請。以其它途徑利用檔案者,可通過本國官方機構或駐華使館,向外交部檔案館提出書面申請,持有效身份證件來館利用檔案。其它有關利用手續按《外國組織和個人利用我國檔案試行辦法》辦理。
第十條 利用者到本館利用開放檔案,須服從本館安排,遵守有關規章制度,違反者本館視情況給予勸告或進行其它處置。利用者如損壞檔案或有關設備,本館可根據其價值令其賠償,或給予其它處理;擅自公佈或塗改、偽造檔案以及盜竊檔案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利用本館開放檔案,收取一定服務費用,收費原則、項目和標準,按照《外交部檔案館利用檔案收費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館保存的檔案,其公佈權屬於本館,未經本館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公佈。利用者摘抄、複製的檔案,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佈。鼓勵利用者向本館贈送利用檔案撰寫的著述或其它學術成果。
第十三條 本館編制介紹性的文字材料和檢索工具,系統編輯出版開放檔案彙編、彙集,更大範圍地向社會提供利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外交部檔案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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