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
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
律師業務檔案,是律師進行業務活動的真實記錄,反映律師維護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的情況,體現律師的基本職能和社會作用。為加強對律師業務檔案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司法部
文 號:司律通字[1991]153號
頒佈時間:1991-09-11
實施時間:1991-09-1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律師業務檔案,是律師進行業務活動的真實記錄,反映律師維護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的情況,體現律師的基本職能和社會作用。為加強對律師業務檔案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律師承辦業務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立卷歸檔。
立卷歸檔工作由承辦律師或助理律師負責。
第三條 律師業務檔案分訴訟、非訴訟和涉外三類。訴訟類包括刑事(含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經濟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四種;非訴訟類包括法律顧問、仲裁代理、諮詢代書、其他非訴訟業務四種;涉外類根據具體情況按前二類確定。
第四條 律師業務檔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號原則立卷。
兩個以上律師共同承辦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務一般應合併立卷,但不同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律師合辦的法律事務除外。
律師承辦跨年度的業務,應在辦結年立卷。
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應做到一單位一卷。
第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中使用的各種證明材料、往來公文、談話筆錄、調查記錄等,都必須用鋼筆或毛筆書寫、簽發,要求字體整齊、清晰。
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順序
第六條 律師接受委託並開始承辦法律事務時,即應同時注意收集保存有關材料,着手立卷的準備工作。
第七條 律師應在法律事務辦理完畢後,即全面整理、檢查辦理該項法律事務的全部文書材料,要補齊遺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歸檔的材料。
第八條 律師立卷歸檔過程中,內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領導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條 下列文書材料,不必立卷歸檔:
一、委託律師辦理法律事務前有關詢問如何辦理委託手續的信件、電文、電話記錄、談話記錄以及覆函等;
二、沒有參考價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委託代查的有關證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經簽發的文電草稿,歷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條 對已提交給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部門的證據材料,承辦律師應將其副本或複印件入卷歸檔。
第十一條 對不能附卷歸檔的實物證據,承辦律師可將其照片及證物的名稱、數量、規格、特徵、保管處所、質量檢查證明等記載或留存附卷後,分別保管。
第十二條 律師業務檔案應按照案卷封面、卷內目錄、案卷材料、備考表、卷底的順序排列。案卷內檔案材料應按照訴訟程序的客觀進程或時間順序排列。具體順序為:
一、刑事卷
1.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批辦單;
2.收費憑證;
3.委託書或指定書;
4.閲卷筆錄;
5.會見被告人、委託人、證人筆錄;
6.調查材料;
7.承辦人提出的辯護或代理意見;
8.集體討論記錄;
9.起訴書、上訴書;
10.辯護詞或代理詞、
11.出庭通知書;
12.裁定書、判決書;
13.上訴書、抗訴書;
14.辦案小結。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批辦單;
2.收費憑證;
3.委託書(委託代理協議、授權委託書);
4.起訴書、上訴書或答辯書;
5.閲卷筆錄;
6.會見當事人談話筆錄;
7.調查材料(證人證言、書證);
8.訴訟保全申請書、證據保全申請書、先行給付申請書和法院裁定書;
9.承辦律師代理意見;
10.集體討論記錄;
11.代理詞;
12.出庭通知書;
13.庭審筆錄;
14.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上訴書;
15.辦案小結。
三、法律顧問卷
1.聘方的申請書、聘書或續聘書;
2.聘請法律顧問協議;
3.聘方基本情況介紹材料;
4.收費憑證;
5.辦理各類法律事務(如起草規章、審查合同、參與談判、代理解決糾紛、提供法律建議或法律意見、諮詢或代書等)的記錄和有關材料;
6.協議存續、中止、終止的情況;
7.工作小結。
四、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1.委託書;
2.收費憑證;
3.與委託人談話筆錄;
4.委託人提供的證據材料;
5.調查材料;
6.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或草擬的法律文書、辦理具體法律事務活動的記錄等;
7.工作小結。
第十三條 行政訴訟代理、經濟訴訟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順序參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諮詢代書卷分別按年度及時間順序排列。
涉外類卷分別參照國內同類卷順序排列。
第十四條 終止委託的業務,承辦律師仍應按上述各類業務排列順序歸檔,承辦律師應將委託人要求終止委託的書面文字材料或承辦律師對終止委託原因的記錄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書材料之後。
第三章 立卷編目和裝訂
第十五條 律師業務檔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號,兩面有字的要兩面編頁號。頁號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無字頁不編號)。
第十六條 立卷人有鋼筆或毛筆逐頁填寫案卷封面;填寫卷內目錄,內容要整齊,字跡要工整。
第十七條 有關卷內文書材料的説明材料,應逐漸填寫在備考表內。
第十八條 承辦案件日期以委託書簽訂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為準;結案日期以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之日為準;法律顧問業務的收結日期,以聘請法律顧問合同的簽訂與終止日期為準;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以委託事項辦結之日為結案日。
第十九條 律師業務文書材料裝訂前要進一步整理。對破損的材料要修補或複製,複製件放在原件後面。對字跡難以辨認的材料應當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譯成中文附後。卷面為16開,窄於或小於卷面的材料,要用紙張加襯底;大於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摺疊整齊。需附卷的信封要打開平放,郵票不要揭掉。文書材料上的金屬物要全部剔除乾淨。
第二十條 案卷裝訂一律使用棉線繩,三孔釘牢。在線繩活結處需貼上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封籤,並在騎縫線上加蓋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四章 歸檔
第二十一條 律師業務文書材料應在結案或事務辦結後三個月內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後由承辦人根據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制定的《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保管期限,經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主任審閲蓋章後,移交檔案管理人員,並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 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檔案時應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立卷規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後,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三條 涉外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律師業務案卷均應列為密卷,確定密級,在歸檔時應地檔案封面右上角加蓋密卷章。
第二十四條 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相帶等聲像檔案,應在每盤磁帶上註明當事人的姓名、內容、檔案編號、錄製人、錄製時間等,逐盤登記造冊歸檔。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可根據本地區情況,制訂補充辦法或細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過去頒佈的有關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