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者應該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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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勞動者應該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在我國勞動者應該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的辭職權,即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定條件和程序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
(2)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無需説明任何理由、無需用人單位的同意。
(四)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承擔有限的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項目包括:招收錄用勞動者所支付的費用;為勞動者所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規定其他賠償項目。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一經解除,雙方當事人的勞動關係消滅。
1、用人單位的義務
(1)支付經濟補償金
(2)其他義務。          
a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b依照法律規定,為勞動者辦理勞動合同的解除手續、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          
c由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勞動者的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從而解除勞動合同。          
d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2、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工作交接。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在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約定違約金。            
勞動者如果未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並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若沒有違反上訴規定,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有關部門,無需違約金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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