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 - 勞動者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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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勞動者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除了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外,勞動者還可以採取哪些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呢?此外,我們應當如何理解解除勞動合同?下面,本站小編馬上為您一一介紹。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可採取以下三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採用這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合同的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延伸補充:

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勞動者如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解答,從上面內容可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歡迎你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竭誠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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