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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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勞動合同嗎

幾乎每天都有大量的職工在我們的本站平台當中會問詢到關於勞動關係當中的各種各樣的問題,而本站小編也會一一的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的。有些職工特別擔心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的一些證明材料,例如,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勞動合同嗎的這個問題其實就有一部分人搞不清楚。

一、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勞動合同嗎?

不需要

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直接送達給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採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者轉為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檔案移交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失業後,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户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二、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 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自己出具和單位剛開始的時候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的,但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證明材料跟解除的原因有關係,有很多職工在結束了以後原單位的勞動關係以後,原來的勞動合同自己還是保留在手中的,只不過是隨着勞動關係的解除而喪失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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