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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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租賃合同
什麼是先履行抗辯權,合同先履行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一、什麼是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對方當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雙務合同雙方的履行,經常有空間距離和時間距離。這種距離的表現,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先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後履行合同義務莊囚為如此,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雖然也是雙務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但是債務的履行是有先後順序,不是同時履行,而是一方在前,一方在後。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先履行抗辯權的主體,不是雙方當事人,而是負有後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一方,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不享有這種抗辯權。二、合同先履行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構成先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關於互負債務是否指兩個債務處於互為對待給付的地位,有肯定説與否定説之爭。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如果兩個對立的債務無先後履行順序,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的標準、要求,即違約了。《合同法》第67條僅規定了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漏掉了履行債務不符合法定的要求,應予補充。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在這裏指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給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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