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 先履行抗辯權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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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先履行抗辯權如何行使
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先履行抗辯權如何行使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採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
可見,先履行抗 辯權亦屬一時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二、先履行抗辯權如何行使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表現為當事人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這種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可以表述為“保留自己的給付”,也可以表述為“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行使履行抗辯權,是否需要向對方作明確的意思表示;是否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應區別不同的情況,採用不同的規則:
1、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
因為不通知對方,不會因為未通知而給對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表現,是屆期不履行債務,此時應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瞭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對抗權利。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未通知另一方並不構成合同責任。這不同於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負有先履行義務的方當事人。通知對方,使對方有一舉證的機會或能及時採取減損措施。對於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者來説,負有後履行的義務,對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應當通知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沒有一履行義務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後者應當將拒絕的意思明確通知對方。當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也可以主動通知對方,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
2、當負有一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時,或只履行一部分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通知對方,給對方舉證、解釋、改正的機會,防止損失的擴大。
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時可能不瞭解自己履行的效果。比如,合同約定甲方1月2日發貨,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貨物時,發現貨物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他可以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付款,同時通知對方,對方可以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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