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變更的執行主體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1W
追加變更的執行主體規定
追加變更的執行主體規定
1.執行主體包括執行機關、執行當事人、執行參與人。
2.執行機關、執行參與人一般由法律規定,很少存在變更追加的問題。
對於執行當事人,執行承擔存在兩種情形:
1.當事人死亡:
(1)債權人死亡,等待繼承人,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2)債務人死亡,等待繼承人,可以對遺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或者變更繼承人為被執行人。
2.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
被執行主體為組織時,若
(1)終止,則執行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2)合併、分立、名稱變更,則執行變更後的組織。
(3)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則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
(4)獨資企業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義務的,則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主的其他財產。
(5)合夥企業,則追加該合夥組織的合夥人和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三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七十五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第四百七十三條 其他組織在執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對該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
第四百七十二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被註銷的,如果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
第四百七十四條 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