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體變更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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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體變更的法律規定
依據合同和法律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債務人可以將其債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這樣,第三人可以取代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關係,成為合同關係的主體。
合同履行主體的變更,包括債權人變更和債務人變更以及債務人的增加三種情況,也就是法律上所説的債權轉讓、債務轉讓和債務加入的意思。
根據法律規定,債權轉讓,只需要通知債務人即可。債務人接到通知後,直接向債權人履行 原合同義務。那麼相應的,債務人也就有權利按照合同的約定對受讓人進行抗辯。比如,債權人轉讓給受讓人的借款債權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三年的訴訟時效;受讓人現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債務人仍然是有權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
債務轉讓的話,就必須經過對方債權人的同意才行了。因為這樣的轉讓對債權人的權利影響非常大。比如,債務人欠債權人100萬,現在債務人直接把這100萬的債務轉讓給一個80歲的,沒有任何財產和收入來源的老人,老人顯然是沒有償還能力的,那麼債務人的債權就無法實現了。
債務人的加入,這個法律並沒有限制,因為增進債務人有利於增加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可能性,債權人是非常樂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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