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界定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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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界定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規定的是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而不是夫妻個人財產。但是應該怎麼認定呢?本站小編就將該怎麼界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這方面的內容整理出來,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怎麼界定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時,所應分割的財產僅僅是夫妻共同財產,其範圍為《民法典》第1062條所規定的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民法典》第1065條中規定的夫妻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財產和約定的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的夫妻約定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為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法定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1062條所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得,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受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民法典》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關於夫妻個人財產,《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了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第1065條增加規定了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第1063條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1065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

以上是法律是《民法典》關於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明確規定,在處理離婚案件財產糾紛時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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