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不起訴決定應該要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不服不起訴決定應該要怎麼處理
不服不起訴決定應該要怎麼處理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行駛國家檢察權的重要形式,具有相當的社會影響,為防止檢察機關對此權利的濫用,必須對此進行監督。在刑事訴訟法律規範中對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的監督方式主要有被害人和被不起訴人的監督、偵查機關的監督、上級檢察機關監督、和本級檢察機關自行監督。
1、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從而提出申訴的,應當遞交申訴書,並且要寫明申訴理由。被害人、被不起訴人沒有書寫能力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其口頭提出的申訴製作筆錄。
2、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提請複核的意見書後,應當交由審查起訴部門辦理。審查起訴部門指定檢察人員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複核意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決定,製作複核決定書送交提請複核的公安機關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經複核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3、上級檢察機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上級檢察院的複核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起訴、不起訴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起訴、不起訴決定,如果發現確實有錯誤的話,就應當予以撤銷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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