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徵地補償的政府裁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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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徵地補償的政府裁決申請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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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申請裁決程序

一、申請裁決的範圍申請裁決可以對年產值補償標準、倍數補償標準、附着物補償標準三項申請裁決,只要對其中一項有爭議的則構成補償標準爭議糾紛。

二、申請裁決程序第一步:向市、縣人民政府遞交協調申請:申請中應該説明認為補償太低的事實依據。

第二步: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遞交裁決申請: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協調的,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申請裁決。

第三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應該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複議後再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在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三、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申請人應是徵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即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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