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可以進行分割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4.52K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可以進行分割嗎?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能夠被分割嗎?在夫妻關係中,一方控制着夫妻共同財產,這就很容易造成夫妻一方隱藏變賣共同財產。這些例子很常見,那麼在法律上有哪些規定呢?本站小編就結合案例將這些方面的內容整理出來,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持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私自轉賣、變賣或處理夫妻共同財產而另一方卻無可奈何的現象,此類現象越來越普遍。其實這涉及到婚內財產分割制度的問題,該制度在國外早有明確規定,而我國《婚姻法》對此卻是一個空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這次確定了該制度,應該説是一個重大的突破。其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療,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具體分割時既要考慮一方過錯,也要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

典型案例及評析

原告陳某(女)與被告薛某(男)於2005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薛某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薛某經營雙橋大貨車收入頗豐,共實際購買、經營大貨車3輛,均掛靠於某汽貿公司名下,並由薛某實際控制,購置馬自達6轎車一輛,商品房一套,均登記於薛某名下。薛某在外經營貨運期間與多名女性有不正當關係,陳某於2011年6月起訴與薛某離婚、要求分割婚後共同財產,並申請對薛某經營的大貨車三輛、馬自達6轎車一輛、商品房一套實施財產保全。審理過程中,因被告薛某堅決不同意離婚,本案判決不准許雙方離婚,並解除財產保全。

2012年5月,陳某以雙方未和好為由再次起訴與薛某離婚,並再次申請保全被告管控下的財產。經查,薛某名下財產均已全部變賣、過户。

該案是典型的離婚訴訟中轉移、獨佔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例。當婚姻關係中一方希望通過法律手段來取得夫妻共同財產權益時,實際控制共有財產的一方通過不同意離婚來拖延時間,將所有共有財產轉移,轉移時間為兩次訴訟之間,而另一方卻沒有很好的救濟途徑。

配偶一方應當想辦法固定好相關財產的證據及收集一方有上述行為的證據,從而保護自己的財產利益不受損害。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