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留置權的行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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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之間留置權的行使條件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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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的價值超過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如何行使留置權?

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這是因為債權人留置財產的目的是為了清償債權,要求留置物的價值相當於債務金額,就能夠保證其債權得到實現,沒有必要過多的留置財產。否則,對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有損害,也不利於物的充分利用。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如果所得的價款超過債權額的部分時,債權人應當將多餘的部分返還給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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