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留置權行使的範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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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留置權行使的範圍包括:
(一)房屋租賃合同中對出租方享有留置權作出明確約定;
(二)債權人應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三)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
(四)留置的財產與債權一般應基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商事留置除外;
(五)實現留置權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447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房屋租賃留置權行使的範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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