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留置權的條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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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權產生的前提,必須是在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而且一方佔有他方財產,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佔有對方的財產。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佔有的財產,以及佔有的不是對方的財產,不能作為留置財產,不產生留置權。
(2)債務人所負債務須與該被留置物有牽連關係。所謂牽連關係,是指債務人所負債務與對留置物的佔有是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發生。如基於加工承攬合同而佔有加工承攬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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