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的留置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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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間的留置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企業間的留置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可見,企業之間留置權的行使並不需要與其所主張的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二、留置權的實現方法

債權人實現留置權的方法主要就是三種:

1、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

所謂折價就是指,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或者協議不成時經由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質、參考市場價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權由債務人轉移給債權人,從而實現留置權的一種方法。

2、債權人可以依法拍賣留置物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拍賣留置物協商一致,則可以自行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如果當事人就拍賣沒有達成一致,則只能通過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強制拍賣。

3、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留置物

變賣是對標的物進行換價的一種比拍賣更為簡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經過競價,而是由當事人或法院直接將標的物以相當的、合理的價格出賣。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將留置物變賣,如果協商不成的,留置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在獲得勝訴判決後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將留置物拍賣或變賣。但是,司法實踐中,為了.確保公平、公開、公正,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賣為原則而以變賣為例外。

當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不過此時的未清償部分的債權已經屬於普通債權,不能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企業間的留置權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行使。它與普通的留置權不同的是,它並不要求留置物與債權是同一法律關係。以貨運合同為例,如果委託方沒有及時支付物流費用,物流公司可以將其他貨物留置,對其依法拍賣,實現留置權的方式除了拍賣之後,還包括了折價和變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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