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是附隨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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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是附隨義務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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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是在債之不斷髮展過程中表現為不同的義務,唯其產生不得脱離誠實信用原則,合同履行附隨義務的種類有哪些?通知義務、説明義務、協助義務等。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

我國《合同法》中對附隨義務內容的規定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一)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告知對方的義務。關於告知義務,《合同法》第158條、第191條、第228條、第230條、第
232條、第256條、第257條、第278條、第298條、第309條、第338條、第370條、第373條、第384條、第389條、第390條、第399條、第413條等分別作了規定。

(二)説明義務

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説明義務。《合同法》除了在總則中規定格式條款提供者對免責或限責條款的説明義務外,還在分則第199條、第231條、第304條、第307條、第324條、第356條、第383條等中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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