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是法定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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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隨義務是法定義務嗎?

附隨義務是法定義務嗎?

附隨義務是法定義務,《民法典》中的附隨義務大體包括以下六類: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2)關於説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説明義務。

(3)關於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債權人要現實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須以自己的行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配合債務人完成履行行為。如果沒有債權人的配合、創造必要的條件,合同將無法得到履行或不能達到履行的效果。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原 則要求債權人負協助義務。

(4)關於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閤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

(5)關於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 露自己的一些祕密。這些祕密主要表現為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6)關於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 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二、隨附義務

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廣義的附隨義務是於合同關係發展的各個階段均可發生的,當事人依誠信原則所應負擔的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為合同履行中依誠信原則產生的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

合同附隨義務,是合同義務的擴張,指合同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給付義務的同時,必須履行通知、減損、協助、保密等與合同有關的義務。

職員在與用人單位簽署的合同,以及其他民事主體在日常生活中籤署的各種類型的合同,都是有附隨義務的,此種義務是一種法定的義務,職員或者是民事主體,都不得隨意的違反相關的規定,否則若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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