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兩者的意思是相同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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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兩者的意思是相同的嗎?

次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兩者的意思是相同的嗎?

兩者的意思完全不同;

次給付義務又稱“第二次義務”,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定事由演變而生的義務。原給付義務是指債的關係中原定的給付義務,又稱為第一次給付義務,如名犬出賣合同中,交付名犬及其有關證件均為原給付義務。

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可分為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原給付義務,又稱第一次給付義務,是指合同上原有的義務。如名馬之出賣人交付該馬並移轉其所有權(主給付義務),交付該馬的血統證明書(從給付義務),均為原給付義務。次給付義務,又稱第二次給付義務,是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殊事由演變而生的義務。它主要包括:

(1)因原給付義務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義務;

(2)合同解除時產生的回覆原狀義務。

上述次給付義務系根基於合同關係,合同關係的內容雖因之而改變或擴張,但其同一性仍保持不變。合同關係在其發展的過程中,不僅發生給付義務,還會發生其他義務。

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的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兩者的區別

(一)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有三: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主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賠償損失。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系究竟屬於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受領買賣物的義務,是屬於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便有爭論。

綜合上面所説的,次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兩者的區別是特別大的,但兩者都是為了保護受害的的合法利益,違反了原給付義務而產生了次給付義務,違反了附隨義務這兩者都是需要進行賠償的,所以,在約定的時候雙方就要協商好,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雙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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