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與綁架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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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與綁架的時間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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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與非法拘禁的區別

(一)主體不盡一樣。兩罪雖都是一般主體,即凡已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兩罪的主體。但實踐中非法拘禁罪的主體則更多地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司法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現象。非法拘禁罪的一般情節,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若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犯罪性質則由非法拘禁罪轉化成故意傷害(重傷)罪、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二)主觀故意有所不同。兩罪雖都表現為故意,但犯意的內容不同,綁架罪的主觀目的是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剝奪人身自由只是實現其犯罪目的的一種手段,一種重要環節而已。

(三)客觀方面表現不一樣。綁架罪是實施綁架行為,繼之實施勒索財物的行為,前行為是手段行為,後行為是目的行為。非法拘禁罪則以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或索取債務為目的。

(四)侵犯客體有所不同,兩罪雖都侵犯了他人人身權利,但綁架罪同時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或其它合法權利。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法拘禁是屬於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而且此行為也會給他人的生命帶來很大的威脅,只要在現場被抓到,那麼一屢都會受到嚴重的處分,但對於不同的犯罪人員作出處罰就會不一樣,所以,犯了錯要勇於的承認,不能有什麼狡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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