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退與開除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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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辭退與開除的區別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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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辭退和開除有什麼區別

1、兩者性質不同

開除屬於《公務員法》規定的行政處分當中的最高處分,分別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能夠被做出開除處分的公務員一般是是違反了行政紀律,且情節較為嚴重,一般需要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辭退則是指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與公務員的任用關係。被辭退的公務員僅是有不適合繼續留任的情形,被辭退後,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2、兩者的後果不同

被開除的公務員一般需要同時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且終身不能再成為公務員。

被辭退的公務員則沒有這麼嚴重的後果,根據公務員招錄考試要求的不同,一般禁考3-5年。

3、屬於被辭退的情形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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