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相對方能否提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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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相對方能否提異議?

行政強制執行相對方能否提異議

對行政強制執行是不能提異議的,因為在行政強制執行前已經履行過告知義務,行政強制執行就是強制性的。一般來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

2、陳述和申辯 ;

3、製作執行決定書 ;

4、送達 ;

5、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

二、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處罰的區別

1、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一種制裁,而行政強制執行不是制 裁,不以設定某種新的義務為宗旨,本質上屬於執行行為,在相對方開始履行或應允履行行 政處理決定或義務時,強制執行措施即應停止。

2、目的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而行政處罰的主要 目的是為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為

3、實施的機關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除由行政機關實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機關 的申請而實施;而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法定組織實施。

三、哪些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

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税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範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1、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2、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並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等等。

行政強制執行本來就不是,必須要形成相對人同意了才能採取強制措施,這就類似於法院出具的強制執行書的性質一樣,在法院出具強制執行書本來就已經有了生效的判決書了。而且行政相對人要知道,該履行的義務堅決不履行的,國家自有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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