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傷人賠償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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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傷人賠償處理意見
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處理意見是怎麼樣的



(一)傷殘津貼:致殘程度達到1至4級的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待遇低於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生活護理費:經勞動能力鑑定達到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的,依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規定的標準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工傷醫療費:致殘程度達到1至4級的老工傷人員,經確認因舊傷復發所發生的符合現行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各承擔50%;致殘程度達到5至10級的老工傷人員,經確認因舊傷復發所發生的符合現行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各承擔50%,工傷門診醫療費用仍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供養親屬撫卹金:已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目前仍符合供養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已確定的標準支付。


(五)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費:致殘程度達到1至4級的老工傷人員死亡時,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死亡後待遇處理意見的通知〉》(川勞社辦[2004]84號)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各承擔50%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按《條例》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老工傷人員經確認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按《成都市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暫行)》(成勞社發[2005]75號)的規定執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七)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其應當享受的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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