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傳真件的證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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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傳真件的證據效力
傳真合同的證據效力如何

1、傳真件可以單獨作為認定合同關係的證據


傳真是一種片、圖表、合同、文件、設計圖紙等文字和圖像資料,利用傳真機,按照原樣傳遞給對方的一種通信方式。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以傳真方式達成的合同或協議為法定的書面合同形式,傳真件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傳真手段的特點要求使用者必須將要約或承諾的條款及簽字的書面文本直觀地傳送給對方,在雙方以傳真方式簽訂的合同中,必然有一方的簽字以傳真的形式出現在正式的合同文本中,因此,傳真件的合同仍然屬於書證中的原件。由此可見,傳真件應當可以單獨作為認定合同關係的證據。


2、並非所有的傳真件都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傳真件在作為證據時具有三個顯著的特徵:


一是傳真件性質隨客觀事實的不同會產生變化,既可能作為原件也可能作為複印件。


二是傳真件內容的真實性很難判斷,採用某些技術性手段可以變造傳真件的內容。


三是傳真件的保存時間不長,傳真件上的顯示會隨時間的推移而消失。根據傳真件的上述特徵,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時應區分各種情況。


首先,應明確判斷傳真件的性質,即判斷其究竟是否屬於原件。由雙方互相傳真並直接就傳真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於複印件,屬於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的證明力大小。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於原件,但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在當事人雙方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則該傳真件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或者,可以證明合同關係成立的傳真件之後,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簽署了正式的合同文本,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


最後,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鑑別傳真件的真實性。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通過複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雖然可以具有完全的證據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在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的情況下,只能由法官根據案件的事實情況結合自由心證來對傳真件的真假進行鑑別。


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實踐中,在發生合同糾紛並起訴至法院時,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則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對於傳真合同糾紛亦是如此。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如果是傳真合同,在發生糾紛時,就要對傳真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如果傳真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將對當事人產生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人們如果採用傳真形式訂立合同時一定要謹慎,有不瞭解的地方要及時諮詢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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