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無故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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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對工資支付時間也作了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如果是用人單位超過了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期限支付工資,或者用人單位按時支付了工資,但是沒有正當理由剋扣、少發了工資都屬於拖欠工資的行為。
現在的用人單位基本上都是實行的“先上班後領薪”的制度,一般是在下個月支付本月的工資,發工資的時間則沒有強制規定,有的是在每月上旬、有的在中旬,或者下旬。如果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並沒有約定工資支付時間,而是由用人單位來決定的話,即使是在月末最後一天才支付上個月的工資的,只要是足額的支付,就不是違法的。

如何界定無故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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