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形式訂立合同有哪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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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形式訂立合同有哪些風險
傳真形式訂立合同有哪些風險
傳真形式訂立合同的風險有:
1.傳真件的保留時間短,影響其作為證據使用時的證明力;
2.對原件的認定不統一,傳真件實質是原件的複製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傳真件和複印件區分困難,容易造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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