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對民警的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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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對民警的追責
超期羈押對民警的追責是什麼

故意超期羈押者可判7年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2日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2日聯合發佈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現象。三機關表示,今後凡故意違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予以行政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將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機關在通知中明確要求:對於這次通知發佈後,再出現違反法律和有關工作規定造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問題,必須嚴肅查處。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相關鏈接>>>


超期羈押,簡單地説,就是超過法定期限的羈押,而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判決前的依法暫時關押。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羈押及羈押期限都作了嚴格的限定,對無具體限定的特殊情況也作了明確規定。


羈押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因此,羈押的期限從屬於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在實踐中,凡超過刑訴法關於拘留、逮捕和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羈押犯罪嫌疑人的,都可以界定為超期羈押。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並不是説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後就失去了其公民的權利。對於犯罪嫌疑人,我們要尊重其自身的人權,要對其進行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如果沒有被批准逮捕,那麼在規定期限內就要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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