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提出合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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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提出合同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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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仲裁

1、向買方和中介公司作出書面回覆,稱賣方認為合同尚存在重大問題,需要等待該問題解決後方能履行合同。如此,既贏得了時間,也不會落下不履行合同的把柄,為更加充分了解案情創造了機會。

2、基於合同是在雙方分處兩地先後簽署、雙方均無證據證明合同簽署時間的先後以及在天津簽署後,賣方並未持有一份合同的事實,可以主張事實如:中介填寫合同內容,然後前往天津交賣方簽署,再帶回深圳交買方簽署。 如此,買方單方對首期款更改的行為,構成了新要約,因此,合同尚未成立。此時,賣方享有不履行賣房義務的權利,更毋庸談賣方違約的責任問題。

綜上所述,買房子的公民還是銷售房子的企業都應該注重對合同的履行,如果隨便改變或者反悔就是對違背合同中的義務並且還要因此而支出一些賠償,但是當事人決心要解除就可以到法院的仲裁法庭請求幫助,一般的合同簽字的地方就是可以管理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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