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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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的認定應從是否接受單位管理、是否按照單位指令從事有報酬的工作、勞動者的工作是否屬於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等方面綜合判定。
重要提示:
(1)“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認定勞動關係的重要依據,但卻不是唯一標準。
(2)即便籤訂的是“僱傭合同”、“勞務合同”、”勞務協議“,只要協議的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則很容易被認定為勞動合同,並不因寫的是”僱傭合同“或”勞務合同“而否認勞動關係。
《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主體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七條【勞動關係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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