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依職權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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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依職權移送
依職權移送管轄再次移送合法嗎


    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法律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在答辯期內,如果當事人沒有提交管轄異議申請書或者超過答辯期限提交管轄異議申請書,法院可以依職權移送案件;如果當事人在答辯期內提交了管轄異議申請書,法院就不能再依職權移送案件而應該先下裁定書。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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