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行使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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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行使範圍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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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行使範圍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在於使其債權得以實現,因此,其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也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例如,乙應向甲償還10萬元借款,而丙欠乙20萬元借款,如果由甲行使代位權,只能以其債權10萬元為限。即只能向丙主張10萬元的債權。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對代位權行使的範圍問題的解答,代位權是一項霸道的權利,同時他也是預防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債務的一種手段,債權人雖然享有這項法定權利,但是也不能濫用這項權利。債權人的行使條件如上所述,大家可以進行參考,代位權的行使只能是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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