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能否要求經濟補償 - 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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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職能否要求經濟補償,應該如何處理
試用期辭職能否要求經濟補償,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不管勞動者是在試用期還是正式期,主動辭職的,一般都沒有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等行為導致的員工辭職,那麼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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