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無權解除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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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無權解除購房合同
破產管理人職權有哪些
根據《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蔘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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