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三年單位沒有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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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三年單位沒有籤合同
入職三年單位沒有籤合同是怎麼回事?可以解決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而且超過1年,用人單位仍然不與勞動者籤合同,那麼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勞動者建議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申請雙倍工資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希望這些內容可以幫助到你。如果你還有其它入職三年單位沒有籤合同問題,可在我們繼續進行法律諮詢,我們還會提供更專業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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